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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问答

「省厅答疑」环评豁免、环评类别的咨询答复整理好了!速看

清慧环境咨询 2022-11-03环评问答
1 Q:项目原材料为石料加工厂目的固体废物(石粉),通过水洗、除杂等工序,产品为建筑用砂,生产工艺为棒磨-滚筒筛分→跳汰筛分→摇床重力筛分→滚筒筛分→轮斗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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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项目原材料为石料加工厂目的固体废物(石粉),通过水洗、除杂等工序,产品为建筑用砂,生产工艺为棒磨-滚筒筛分→跳汰筛分→摇床重力筛分→滚筒筛分→轮斗洗砂→脱水筛机→细砂回收,全过程用清水清洗,废水沉淀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除杂工序为跳汰筛分及摇床重力筛分,将含硫物质进行剔除,以保证建筑用砂质量,除杂收集的含硫砂的含硫率为7-8度,可作为副产品外售给选矿厂进行提纯。请问本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时,是做报告表还是报告书的?

您好,所述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项目,编制报告表。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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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司每年共有140吨的废显影液产生,准备上低温蒸馏干化设备实现固废减量(通过真空负压、间接加热、蒸馏、冷凝、还原),废显影液进行低温蒸馏(30℃-60℃),蒸发出水量0.5吨/天。处理后蒸馏水为85%、浓缩液为15%,请问这个项目是应该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您好,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类中“其他”项目,编制报告表。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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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贵单位您好!我司从事塑料杯和吸塑材料的生产,主要工序有混料、吹塑注塑、吸塑等,已完成验收,现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新增丝印工序,主要进行Logo印刷。我司丝印使用的油墨为低挥发的UV油墨,其用量约为150kg/a。根据油墨厂家提供的MSDS,我司使用的油墨VOCs含量满足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要求。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我司不属于名录中所列需要进行环评项目,请问,是否可以豁免环评办理?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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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我想咨询下,项目属于”三十五、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主要产品为电路控制板等,生产工艺为“锡膏印刷、贴片、回流焊、插件、波峰焊、手工焊、点胶(灌封胶)、上三防漆(三防漆)、检测、老化、成品”,假如使用的三防漆是水性漆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非溶剂型低VOCs水性涂料,且年用量少于10吨。本项目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7项中“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 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属于的环评豁免项目?或者需要做环评报告表项目?

您好,建议评估胶黏剂使用量及VOCs含量。如拟使用的胶黏剂和水性漆均为非溶剂型低VOCs物料,且年用量为10吨以下,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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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现有一塑胶玩具喷漆项目。企业外购模型白胚进行喷漆,不涉及注塑生产。原辅料为模型白胚及水性漆,水性漆用量为0.07吨/年,年喷漆塑胶玩具为400件。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及第53项“塑料制品业”等规定,项目如仅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进行喷漆且年使用量10吨以下,无需纳入环评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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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项目使用原料为铝锭、硅 、镁、铜、锌锭、混配重熔生产高性能新型铝合金材料,其中需要添加“精炼剂、打渣剂、除镁剂”进行重熔、精炼、除渣,项目类别是否属64条列之”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中“其他”需要编制报告表?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利用单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

您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4项的规定,涉及冶炼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仍有疑问,建议通过部长信箱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等渠道,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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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原来有8台造粒机,已通过审批及验收,现厂房增加3台造粒机,但原材料种类及数量均不变,产品种类及数量均不变,请问该情况是否需要办理扩建环评?

您好,若不增加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则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改造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及时更新排污许可信息。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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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项目主要从事复合微生物肥料、农用微生物制剂的生产。农用微生物制剂工艺流程:发酵液制备灭菌冷却-多种益生菌多级扩大培养-发酵管理-菌种收集处理-根据用途配制产品-产品检验-包装-成品。原有用于微生物扩繁生产的3个30L发酵罐容积过小,不能满足微生物扩繁单次所需接种量要求,需更换为2个250L发酵罐用于微生物扩繁生产;更换后原辅料年用量不变,总生产量不变。这样算不算重大变动?要不要做技改或扩建环评?

您好。若不增加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则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改造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及时更新排污许可信息。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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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纺织印染项目因现有的生产设备能耗过大等原因,计划将设备替换为能耗小的设备,设备产能将从大产能设备替换为多台小产能设备,同时,项目增加多台其他设备;生产设备替换以及增加后与项目已批环评及验收内容相比,全厂设备数量增加、生产工艺情况有所变动,但全厂产品产能规模不增加、无新增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此种情况是否可根据国家印发的《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情况(试行)》界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况,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中第58项“改造项目-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按豁免环评情况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即可?恳请回复,谢谢!

您好!根据所述内容,初步判断该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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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是广州市锝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石湖村镇东路162号,主要生产腻子粉,生产流程如下:石粉+水泥+灰钙混合密封搅拌=出料计量袋装=成品,年产量6000吨,也就是干搅拌,分包装,生产中没有涉水,是否符合登记管理。谢谢!

您好,根据提供资料初步判断,该项目可按《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中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精神,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项目实施登记管理。但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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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项目的金属制品的制造,工艺是锌合金-熔炉-压铸-机加工-外发研磨与表面处理-组装-成品,于2015年已经完成环评与验收。现在,想增加研磨工序(废水回用),请问研磨工序是否可以豁免?

您好,经初步判断,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及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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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项目已办理环评、环保验收和排污登记,从事塑料家具用品、野餐塑料餐具(合年产3000吨),生产设备有抽粒机、注塑机、吹塑机、碎料机、烫印机、丝印机、花纸印刷机、直印机、超声波熔接机、包装线等,工艺是“外购塑胶粒-干燥-搅拌-注塑、吹塑-熔接-移印/烫印/直印/印刷-烘干-组装-包装-成品”,其中注塑、吹塑产生的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抽粒制成塑胶粒回用到生产中;项目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交给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丝印网版清洗废水收集后交给优质的零散废水处置单位、不外排,厂区已完成雨污分流并办好排水证。经查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927”。现因客户订单要求在产品中注水,拟在原环评审批内容的基础上,在原有的生产工艺中新增注水工序,其它均不变:新增一套自来水制备纯水设备,纯水暂存于多个储存装置,再打入产品容器中;制备浓水拟排入厕所或雨水管。请问新增“注水”工序能否豁免环评?

您好。该项目如仅涉及所述工艺,可按照《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有关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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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属于其他电子电子设备制造业,产品是打印机整机和打印机芯片,工艺主要是焊接和组装。但是打印机芯片邦定工序里面需要用冷胶(硅胶)封胶的工艺,不知道还属不属于仅焊接、组装豁免环评的范围。

您好鉴于胶工序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本项目可按仅焊接、组装类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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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项目主要从事不锈钢浴室柜的生产,主要工艺为不锈钢板开料(激光切割)--机加工(冲孔、钻孔、折弯)--打磨(用手磨机对表面进行打磨,产生磨砂质感)--焊接--组装--包装。主要污染物为一点粉尘,问:这种项目可以根据豁免名录和省环评改革文件,可以豁免处理吗?

您好,如仅涉及所述工艺,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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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主营产品天然橡胶、VAE乳液(所有产品是国家要求标准)、直接进货是成品。包装分为:50公斤、200公斤、和20吨包装,20吨包装需要我们根据客户要求再分装不同重量,分装过程中不用电,不加热。并且所有产品都具有SGS、MSDS检测报告。请问需要办理环评吗?

您好,该项目如仅涉及分装,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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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司主要通过外购聚氨酯预聚体、硅灰石粉、水性色浆生产化妆用品美妆蛋,主要生产工艺为搅拌(将硅灰石粉、水性色浆、纯水按一定比例倒入混料机内)-灌浆(将混合物与聚氨酯预聚体倒入模杯中成坯型)-洗缸(换线清洗料缸,洗缸水集中收集沉淀过滤循环使用,不外排,沉淀物经压泥机压干交有资质第三方公司处理)-风干(将坯型置于空气能风干房中风干)-数控成型(3D打磨)-切尾切边-成品。请问我司以这种生产工艺生产的化妆用品美妆蛋产品是否属于豁免批复项目?谢谢!

你好,根据所提供信息,初步判断,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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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们公司租赁别人的工厂进行生产运营,租赁相关的环保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好,现我们要进行生产活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仅变更所有人或运营人,无需另行开展环评。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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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天然饮用水生产企业内配备简易实验室,主要进行常见微生物检测,培养基成分主要是树脂和营养物质,由此产生的废培养基经过高温消毒处理后是否属于HW49(900-047-49)?或者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产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不列入《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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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作为工业集聚基地,配套建设共性危废暂存间,入驻企业将危险废物交于园区统一登记管理,再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置,园区需要办理相应的危废经营许可证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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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改造项目,不增加生产规模,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RDF(垃圾衍生燃料,非危险废物),请问RDF(垃圾衍生燃料)是否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吗。

您好,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编制报告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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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你好,请问责令停产整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还是行政命令?请解答,感谢。

您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生态环境部门适用责令停场整治措施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执行。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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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你好,企业连续两次废水超标(超标因子不一样),第二次超标对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是否可以不执行按日计罚

您好!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等规定,符合按日计罚适用条件的,应当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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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现有一企业执法监测测得氯化氢厂界无组织超标,标准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限值,监测报告显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厂界无组织监测点4#均超出限值标准,现想咨询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如何确定超标倍数和超标数值,是取4个点位的平均值还是4个点位均要作出相应处罚?盼复,谢谢!

您好,4个点位均超标,但来源于同一处厂界的,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做出一个处罚。超标倍数的确定可参考该排放标准的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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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根据环评批复意见,要求我司废气排放在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浓度限值及表6其他镀种基准排气量的要求,实际建设中车间全密闭,密闭线负压收集、镀槽边收集以及多种废气合并收集处理,这些因素导致实际验收监测期间废气排放量增加,基准排气量大于标准给出的上限值,实际验收中能否将实测大气污染浓度换算成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原有环评报告书也采用此方法进行比较,省内其他地市相关电镀项目未看到有进行基准排气量的批复以及计算),来印证符合批复中这一条基准排气量的要求,有劳各位专家替我们进行解答,谢谢~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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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尊敬的领导!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现拟建设木门制造业,且使用到的胶黏剂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使用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可不收集处理,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您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有关要求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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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根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点位设置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第A.2.1条款“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加油站竣工验收监测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测布点应如何布置?点位应如何确定?

您好,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第A.2.1条款“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加油站属于后者情况,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操作工位(装卸油、加油各工位等)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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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国三标准的摩托车是不是不能转籍入珠三角地区了?

您好,根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目前摩托车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要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跳转)

 

 

整理:清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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