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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珠江富士电梯肇庆新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 2023-02-20环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珠江富士电梯肇庆新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珠江富士电梯肇庆新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邮    编:526238

联系电话:0758-3646618

传    真:0758-36465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珠江富士电梯肇庆新厂项目

建设单位

珠江富士电梯(肇庆)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大道34号

编制单位

深圳市瑞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建成后年产乘客电梯3500台、货梯1000台、家用电梯1500台、杂物电梯300台、扶梯400台、自行人行道300台,共7000台。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本项目施工扬尘及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通过定时洒水、加强车辆运输管理等措施达标排放;施工期间生活废水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单位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加强设备维护,可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可接受范围;施工固废定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合理处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污染源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废气

固化废气

废气收集后一并引至废气治理设施处理由1个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打胶废气

干燥、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

颗粒物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中的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喷粉粉尘

喷粉废气收集后经“喷粉柜自带滤芯+末端滤芯”除尘经15m(DA002)高排气筒排放。滤芯收集的粉尘直接回用于生产。

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打砂废气

未沉降的粉尘通过打砂机顶部与设备直连的集气抽风系统收集后布袋除尘器处理量后经15m(DA003)高排气筒排放。

开料、剪板、刨槽、冲孔、切割等机加工

自然沉降、车间厂房阻隔、加强车间通风。

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焊接烟尘

产生的焊接烟尘拟采取移动式烟尘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厨房油烟

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

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的要求

废水

生产废水

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物理化学法+生物处理法+MBR膜+过滤”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生活污水

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噪声

设备运行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安装隔震垫,车间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加强环境管理等治理措施。

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交有能力的公司回收处置。

2.一般工业固废:金属边角料和碎屑、金属粉尘渣、包装废料定期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滤芯回收粉末涂料回用于喷粉工序,废滤芯收集后交资源回收公司处置;化学品废包装桶、胶水废包装桶交回生产商作为原始用途。

3.危险废物:废机油(HW08)、含油废抹布(HW49)、破损化学品废包装桶和胶水废包装桶(HW49)、脱脂池槽渣(HW49)、废水处理污泥(HW17)、废活性炭(HW49)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本项目可不开展公众意见调查;项目受理公告期间,我局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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